GSP认证取消,开药店更难了!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27日 阅读:2220

    食药总局刚发文,正式取消GSP认证,就有网友@昌文忠(哈健康医药连锁)担忧“取消了可以,日常监管应更严格,但是基层监管局有那么多人么?”

    这不,文件还未具体落实,监管却早已跟进,药监已经开始招兵买马了。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药监局发布通知,经过基层推荐、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和综合素质评定等环节,决定聘任王育泓等111名同志为市级药品GSP认证员,希望被聘任的GSP认证员积极参加认证检查工作。

    (图片来源渭南市药监局官网)

    如此看来,GSP证书所要求的标准,药店还是必须实行,只是将行政审批哪些不必要的流程给省去了。

    当然,征稿意见修改部分也明确提到,将原先的第十六条第*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管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这么看来,如果按照征稿意见执行,原先的GSP认证员就要改转变“角色”了,变为GSP日常检查人员。

    ▍认证取消后就要日常监管,药店别高兴的太早

    关于GSP认证取消,不少网友预言监管会更严格。

    网友@粘忠立:说明以后会更严,让你每天都认为在认证!

    网友@罗斌华:不认证,那就说明必须符合GSP条款后才发给许可证。不符合认证规定的,许可证也可被收回,责令停业整顿。由职业检查员提请发证机构收回。所以说GSP不再是天花板,而是地板。

    网友@梦开始的地方:取消了认证的程序,并不代表完全自由了~~由天花板变成了地板,就要求经营者要做的更好,原来的那种为了检查而做的事情以后将变成日常常规要做的事情了,这才是真正的提供合格安全质量保障的药品。以后经营全靠商家的诚信和良知。投机取巧的事情将会越来越难让自身生存,更别提有所发展了。

    当然,确实如此,监管只会更严格。

    早在九月中旬,第二届药品监管科学大会上,食药总局监管人员就表示,“GSP、GMP认证只是一个标准,目前大家在认证要求方面已达标,所以没有认证的必要了。但是,取消认证不代表不监管了,监管只会更严格。”

    附渭南市药品GSP认证员名单(图表来源医药手机报)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7-10-27 11:14:27

    文章来源: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2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

同仁双宝北同世家疼痛冷敷凝胶30g(短时间见效,高复购)

联系电话:19937853017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本文标签: GSP认证取消
版权所有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WWW.1168.TV Copyright © 2008-2024 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粤)-经营性-2024-0324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4090958号-1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0390号
1168医药保健品招商网专业提供:医药等产品信息的网站招商平台,打造中国成交率最高的网络医药招商网站→返回顶部←
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服务,不对交易过程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请交易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